日期: 2020-06-01 浏览量:1381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
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稳投资,降成本,加快阜新转型振兴,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我市投资新建、现有企业新增投资用于扩大规模和技术改造、盘活存量等符合阜新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均享受本政策。国有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多政策支持。不支持风、光、矿产等资源开发及涉及落后产能、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不支持违反《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项目。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二条 对符合《辽宁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按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三条 创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灵活方式供地,对政府扶持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分阶段出让、弹性出让等出让方式,重点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和先租赁后出让的出让方式。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或盘活存量土地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第四条 经市、县自然资源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其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照工业用途管理。
第三章 补贴及金融政策
第五条 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除省级以上分享外,前两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补贴,该补贴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新引进落户且年实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市外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项目按此条款执行。补贴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六条 新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按实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项目,按实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全额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符合“突破辽西北”等政策条件的项目给予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银行贷款贴息。
第八条 对中小外贸企业贷款贴息、参加境外国际展会的展位费、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费用、申请境外专利及各类资质认证等业务费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等,在国家和省给予相关补贴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补贴。对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中小企业参加广交会,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补助1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
第九条 积极争取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重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园区重大项目。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基金合作建立股份投资基金,对高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时,其收益按照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担保或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用于与金融机构建立融资担保等科技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部分质押贷款等。
第四章 其他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技术人才(年薪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5年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级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其子女自主选择市内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
第十二条 支持项目所在地县区和高新开发区对园区内的“地质灾害评估”、“矿产压覆评价”、“ 水土保持评估”等同类事项开展“多评合一”,让企业最大限度地无偿使用评估结果,降低企业成本。
第十三条 享受“项目管家”等项目服务支持,对重点项目实行“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建立大项目协调促进机制。对重大项目由市级领导负责包保,定期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遇到的困难,确保项目顺利落地。
第十四条 支持各县区和高新开发区在本级行政职权内,按照有利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自主创新,大胆突破,制定更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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