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政策】阜新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 2020-06-01 浏览量:1342 文字大小:

阜新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转型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社会中介人。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人,是指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帮助与我市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个人或单位。社会中介人可以是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阜新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建项目。

2、本办法试行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产项目。

3、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社会中介人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无其他纠纷、争议项目。

三、奖励标准

1、对社会中介人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项目的奖励2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的奖励5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10亿元项目的奖励1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奖励20~50万元。

2、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项目的给予嘉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的记三等功或记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记二等功或记大功。对有特殊贡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奖励。

3.对各县区、高新开发区相关领导

根据引进国内资金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增长幅度、引进重大项目、签约项目开工率、引进产业集群项目及开展走出去招商活动情况设置8个单项奖,按照贡献程度对其记二等功或三等功进行奖励。

四、奖励程序

1、对社会中介人奖励

1)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人,持投资人书面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申报和登记备案。

2)审核: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监察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复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3)发放:由市财政部门发放。

2、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各县区高新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奖励

公务员的奖励,按照《辽宁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执行。

五、奖金来源

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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