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阜新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1-09-27 浏览量:893 来源:阜新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杨旭 文字大小:

机关各科室、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政务环境,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否定备案制度》等10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商务局

                   2021926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商务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度

为加强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开展“放管服”改革,以“一流设施、一流机制、一流效率、一流服务”为总目标,以“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为最高标准,打造“系统化、标准化、数字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以下工作制度。

1.否定备案制

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认为服务对象申请的审批事项内容违

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时,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行为。

2.延时服务制

正常工作时间截止后,继续为已到场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行为。

3.预约服务制

根据有预约服务需求的服务对象提请,在约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审批服务的行为。预约服务内容为窗口职权内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及送达,以及窗口工作人员权限范围内的工作。

4.容缺受理制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审批事项,经过服务对象作出相应承诺后,可先予受理或办理的制度。

5.首问负责制

首先受到来访、咨询或接待服务对象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给予服务对象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的制度。

6.次性告知制

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或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行为。

7.限时办结制

各科室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

8.投诉举报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护信访、举报、投诉人的合法利益

9.监督考核制

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针对行政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市商务局人事部门负责牵头本单位行政行为的监督考核。

10.问责管理制

为进一步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目标化管理,提高工作执行力和时效性,增强与县区之间、部门之间、科室之间工作良性协调,将“问责问效”作为有效监督手段,做到有章可循、有责必问、有错必纠,促进机关干部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

附件:1.《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否定备案制度》

   2.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延时服务制度

  3.《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预约服务制度》

  4.《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容缺受理制度》

  5.《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首问负责制》

  6.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一次性告知制度》

  7.《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限时办结制》

  8.《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9.《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监督考核制度》

  10.《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问责管理制度》

附件1

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否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服务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否定备案,是指窗口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认为服务对象的申请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内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不予办理时,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否定备案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

第四条 窗口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对适应否定备案情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 下列情形适用否定备案:

(一)服务对象请求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没有提供必须的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材料、事实依据经审核后认为有误或不实而不能予以办理的;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不应予以办理的;

(三)服务对象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审批材料、事实依据被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符合否定备案的情况。

第六条 经核实适用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窗口建立工作台账,对事项进行归档登记,并向市营商局进行备案。

第七条 超越窗口权限的事项,无法做出否定决定时,应及时请示局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与否定。

第八条 否定备案必须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结,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

第九条 服务对象请求退还否定的审批材料的,应当退还。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延时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地行政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延时服务,是指窗口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结束后,继续为服务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窗口提供的延时服务内容为窗口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审核,以及窗口工作人员权限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 窗口在工作时间内,对服务对象提交的行政服务事项未能办结的,且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应当提供延时服务。

第五条 延时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当天20时。

第六条 提供延时服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延时服务费用,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财物。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心保障延时服务期间窗口各种设备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预约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创新服务方式,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地行政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预约服务,是指窗口根据有预约需求服务对象的提请,在约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 窗口提供的预约服务内容为窗口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送达,以及窗口工作人员权限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 接受、提供预约服务的时间为工作日时间和非法定节假日的双休日时间。

第五条 窗口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预约人提供预约服务:

(一)因特殊原因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中心的;

(二)因上级要求,报送或审核的时间极为紧迫,急需在预约服务时间内获得服务的;

(三)因不可抗因素需预约获得服务的。

第六条 预约服务方式分为现场预约、电话预约

(一)现场预约,由窗口直接或咨询服务台间接接受预约:

(二)电话预约,根据预约人的来电情况,分别由窗口和咨询服务台接受预约。

第七条 窗口或咨询服务台接到电话预约或现场预约后,应

当及时决定能否受约,并告知预约人。

第八条 窗口应当在预约时间内提供预约服务。

第九条 预约人超出预约时间三十分钟仍未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预约服务。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心保障延时服务期间窗口各种设备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容缺受理制度

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容缺受理,是指窗口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行政服务事项,经过服务对象作出相应承诺后,可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在服务对象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进行办理。

第三条 容缺受理以服务对象自愿申请为原则,不能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四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政服务事项外,窗口应当实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所缺材料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直接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二)不直接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

(三)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

(四)其他可以容缺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服务对象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窗口单位办理该行政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七条 服务对象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以公民名义申请的,需在承诺书签名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八条 服务对象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服务对象真实表示;

(二)知晓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服务对象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应当受理;对可容缺的材料,窗口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补正的方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窗口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第十一条 窗口应当按照行政服务事项流程办理容缺受理事项,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应当终止,窗口应在终止办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服务对象,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窗口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纳入行政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向社会公布。纳入行政服务承诺失信记录的公民、企业或组织机构,原则上相关审批机关有权依法吊销其取得的批文或证件,且该服务对象一年内不再适用本制度。

第十四条 制度由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首问负责,是指窗口首先受到来访、咨

询或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责任人”),应即时给予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

第三条 服务对象咨询的内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即时给予完整、准确的答复。

第四条 服务对象咨询的内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即时履行答复职责:

(一)属于所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应当代为或转请其他工作人员即时向给予完整、准确的答复;

(二)属于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非进驻事项的,应当告知该业务办理人员的办公地址、姓名、联系方式,指引服务对象向该业务办理人员咨询。

(三)属于其他进驻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该业务所在部门窗口的位置,指引服务对象向该窗口咨询。

(四)属于未进驻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该业务办理部门的办公地址或联系方式,指引服务对象到该业务所在部门咨询。

(五)如无法解答第四条第(三)(四)项,可指引服务对象向导服人员咨询。

第五条 制度由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6

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窗口咨询或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咨询、受理申请时,窗口应当履行下列告知义务:

(一)咨询本窗口职责范围内行政服务事项的,应当一次告知服务对象该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是否有数量限制及已办数量、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填写制作要求、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和不予受理理由等内容;

(二)申请本窗口职责范围内行政服务事项需要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在规定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本窗口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或办理相关手续等事项的,应当即时告知服务对象不需要取得或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事项依法依规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向相关窗口申请。

第四条 服务对象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也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

第五条 行政服务事项的审查过程中,窗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告知义务:

(一)申请的事项依法依规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延期相关手续并将延长的期限及其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的事项依法依规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查或专家评审等特别审查程序的,应当将该程序的时间、地点及其不计入办理期限的所需时间告知服务对象。

第六条 在送达不予许可、不予审批、不予同意等办理结论时,窗口应当向服务对象告知理由及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

第七条 窗口履行本制度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五条告知义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履行本制度第三条第(三)(四)项告知义务,可以口头告知。

第八条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书面告知凭证应当由窗口工作人员交与服务对象。

第九条 窗口经办人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事项拖延的,应对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经办人再次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而被投诉的,经查实后,即被认定为“有效投诉”,并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7

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各科室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基本要求是:法律法规对办文办事有时限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时限办结;上级机关及领导人交办的事项,按其要求的时限办结;我局对外公开承诺的办文办事时限,按承诺时限办结;急件立即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

第二条 办文时限原则是:公文办理应按照紧急程度要求办理。一般性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经主办科室与多个科室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先行调查研究才能制定的政策指导性公文、须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公文、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需函商市直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的公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第三条 办事时限原则是:凡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在受理后必须按照程序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办理的事项;无特殊情况,对于当时能发现资料或手续不齐全的,应向来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

第四条 对企业单位、群众的各种问题、要求和办理的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间。

第五条 对上级布置的工作和交办的事项,应在指定时间内认真完成,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要提前说明情况,并在上级重新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同级转办事项,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8

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护信访、举报、投诉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条 重大、紧急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受理者应当立即向局领导汇报,根据局领导意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

第三条 受理信访、举报、投诉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要查清事实,秉公办理,做到件件有回音、有着落、有结果。

第四条 信访、举报、投诉人对办理结果有明显异议或认为本局处理不当,本局处理有误的应当说明情况,否则应进行复查。

第五条 受理信访、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或承办部门,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透露或转交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对象;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身份。

第六条 办理信访、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举报、投诉事项或与信访、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受理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及承办部门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做好登记。受理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对案件应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受理时间及投诉内容。

第九条 审查材料。接到案件后,详细查阅投诉材料,在7 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举报、投诉人做出简要答复。

第十条 调查核实。采取电话沟通、约见双方当事人或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分析。

第十一条 提出建议。经综合调查核实情况,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信访、举报、投诉案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反馈意见。受理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及承办部门应当尽快将处理建议反馈给信访、举报、投诉人,双方认可后,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事项。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告知信访、举报、投诉人。

第十三条 结案存档。按照案件的性质分类归档建立卷宗。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9

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监督考核制度

第一条 实施行政行为的监督考核制度是指市商务局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针对行政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市商务局人事部门负责牵头本单位行政行为的监督考核。

第二条 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监督管理。着重围绕以下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监督措施。

)涉及外贸、外经和内贸流通领域的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和资金安排的岗位和环节。

)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及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群众极为关注、反映较为强烈且问题易发多发的环节。

)涉及商务部门违法违纪、信访举报、案件查处、以及涉及工资、人事的岗位和环节。

第三条 监督考核内容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制度、受理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办事的格式文书等是否准备齐全并通过各种可行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市商务局制发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在网上公布并及时补充更新内容,做出政策解读解释。

)涉企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是否进行公开公告。

)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审查、投资限制、资格认证、中介服务、行政收费是否一律取缔。

)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及窗口服务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批评意见并及时进行整改的情况。

)窗口服务部门工作人员是否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程序、条件、期限和标准依法办事;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文明用语和行为规范情况;落实市商务局“首问负责制”情况、勤政廉政情况。

第四条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0

阜新市商务局行政行为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目标化管理,提高工作执行力和时效性,增强与县区之间、部门之间、科室之间工作良性协调,将“问责问效”作为有效监督手段,做到有章可循、有责必问、有错必纠,促进机关干部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商务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问责采取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责任与权力对等、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依照领导负责制与岗位负责制的工作标准,坚持追责问责同时,主动纠正错误,即使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目标,及时采取容错机制,保障干部职工权利。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或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妨碍优化营商环境的,由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对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理、办理对市商务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率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反馈。

第七条 问责范围包括:

(一)局党组或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非客观原因拒不执行或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影响工作进度或对外形象的;

(三)管理不作为,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及责任心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未能完成,影响考核任务及营商环境的;

(五)未依据职责权限、程序、时限进行决策、审批,造成工作失误的;

(六)虚报、瞒报、迟报,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依照考核指标、工作任务、制度规定,未能按要求完成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制度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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