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0-06-12 浏览量:554 来源:阜新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关小川 文字大小:

各县(区)商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根据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商住服函2020131号)要求,现制定《阜新市2020年度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商务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0611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2020年度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

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商住服函〔20201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施企业申报、部门审批、社会公示、上级验收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发展,对家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凡符合本实施细则支持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奖励。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支持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支持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主动向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家政服务业信息管理应用”填报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并建立长效的家政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数据更新机制,保障家政信用数据填报工作持续开展。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具体工作要求及内容详见《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立辽宁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商住服函〔2019〕249号)。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五条 实施主体。市商务局、财政局是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地区资金使用细则、绩效考核指标等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六条 支持标准。采取财政补助方式,对企业录入家政服务员信用数据给予资金支持(每个企业录入不少于30,每条信用数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对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规模暂不设上限,由省商务厅结合各市上报备案的拟支持项目情况年度资金规模另行定。

第四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阜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家政服务业,按照家政服务业从业相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其中:对个体经营者转企业法人经营的企业,在证明其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业领域的,开办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对参与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二)管理运作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新闻媒体报道,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相对固定的家政服务员30以上,开办时间在1以上,2019年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上。

(四)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家政服务业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家政服务员信息并通过商务部开发的“家政信用查”手机APP完成所属家政服务员“人证合一”身份认证和验证授权。原则上每位“人证合一”的家政服务员仅可在一家家政企业签到并计入该企业的数据统计。如重复填报,则以该服务员最早填报的企业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章 申报材料及流程

第八条 申报资料应同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资金申请表(附件1);

(四)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五)已完成“人证合一”身份认证和验证授权的企业上报的家政服务员名单;

(六)企业已建立的消费者及家庭服务员投诉调解制度及档案;

(七)企业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情况、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及工作档案记录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九条 具体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按上述要求,在8月6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所在县(区)商务部门,经县(区)商务部门审核后,于8月10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将资金执行阶段相关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备案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县(区)要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加大政策协同力度,从本地实际出发,要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县(区)商务部门、财政局应强化对企业或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各级管理和监督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企业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有关规定,企业收到的资金应用于与家政服务业信用系统建设有关的工作,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附件:1.推动家政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附件1


推动家政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单位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时间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主要经营(业务)范围

单位地址

家政服务员数量(人)

已认证服务员数量(人)

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说明: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辽宁省商务厅:

我单位申报的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符合2020年度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保证全部项目申报要件齐全、真实、有效,且未在省、市两级以企业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的资金支持。如违反相关规定,我单位将承担一切责任。

项目单位名称(公章):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