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商务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1版)
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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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新市商务局
责任编辑: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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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商务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1版) |
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主项 | 子项 |
1 | 行政许可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市级 县级 | |
2 | 行政许可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第61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下放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 市级 | |
3 | 行政确认 |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8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动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 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外派劳务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抄送本地省级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 |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 县级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洗染经营者备案 | |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第五条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市级 县级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 三、(一)1.各市商业局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 【文件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 一、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备案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督促辖区内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相关经营主体备案时,应当按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进行注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只需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注册。各经营主体注册信息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在应用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 市级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9项省级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的函》(辽商人函[2016]47号) “省商务厅决定将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初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典当企业年审及拍卖企业监督核查等9项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5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20号)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市级 县级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 | |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2006年12月4日颁布)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第20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委托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市级 县级 | 阜新市初审职权 下放至各县区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02年1月1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境外投资备案 |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实施) 191项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由商务部实施。 【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2014年10月6日实施)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我省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外经贸境〔2014〕240号) 一、关于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的办理 境外投资分为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 (一)各市外经贸局应要求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报电子数据,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或《申请表》),加盖印章后提交。 (二)备案管理。企业须向市外经贸局报送《备案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经贸局初审合格后,在《备案表》的初核栏处签字、盖章,报送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审核通过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核准管理。企业应按《办法》第十条的要求报送材料。市外经贸局初审后转报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审查后报商务部,请求核准。商务部书面核准后,由省外经贸厅颁发《证书》。 | 市级 | 市级初审,转报。 |